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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

給不給拍,你說呢?

給不給拍,你說呢?
     最近網路上有人分享某檢察官之意見,「醫師在執行醫療過程中,如果有病患家屬使用手機搜集證據,醫師及助理可以予以禁止。如果家屬不予理會繼續進行拍攝,醫師可以停止醫療工作,待病患及家屬配合。」,本文假設以上文字記載為正確及真實,老鄧就診間治療過程「公開拍攝」這部份,贊同該檢察官之論點,但就其過程有以下補充, 

ㄧ、診所可以不同意病人拍攝的理由
1.衛福部在「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明確指出,病人就診時,
    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
   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故院所有權不同意。

2.如拍攝到醫師,涉及醫護人員個人隱私權,故可拒絕之。

3.如拍攝到其他病人或病人資訊(例如許多診所都有大螢幕電視顯示病人就診資訊及資料),
   涉及醫療院所有不得隨意洩露病人資訊之法律義務,故絕對禁止之。

4.就算只拍攝到病人本人,未拍攝到其他人,
  因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有不得無故洩露之義務,故仍可禁止及拒絕之。

5.雖未拍攝到其他病患、醫療器材等,法既無明確規定不能自拍,
  但也沒規定不能禁止自拍等拍攝行為,
   因此院所自行規範適合診所之作業模式,便無違法之虞。

6.就雙方所訂定之醫療契約內容而言,其標的僅在為病人端診斷及處置病況,
    並未包括同意拍攝院所之所有處置過程,
     既非雙方合致之標的,院所便無履行之義務,故可拒絕之。

7.做人基本道理,「尊重」二字而已。

二、診所可以做的事

1.可事先於院所候診處等明顯處公告(掛號時可再提醒病人注意此公告),
    本院所所屬空間,除事先已得本院所同意外,一律禁止錄影(音)與拍照。
   如經制止仍未停止,本院一律退掛及拒看(此時便非全民健保法之無故,而是有故)。

2. 如院所未事先公告,病人或親友就診時才拿出手機或相機拍照錄影,

(1)院所如願意,當然可同意其拍攝,但可能需限制其拍攝範圍及內容,
         以免侵犯其他病人或醫療人員隱私。
(2)院所如不同意其拍攝,除告知外,此時可暫停醫療行為,待其行為停止後,
        方繼續醫療行為。若拍攝者仍持續該行為,院所則可告知,如仍持續拍攝行為,
        除將終止目前之醫療處置  外,並拒絕為其後續治療。
       其理由為,因為醫療契約通說為類似委任契約,依法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因醫療之特殊性,故認為醫療方除非有特殊事由,
       不應任意終止契約。
        而此未經同意之拍攝行為,如醫師認為已嚴重影響其醫療處置,
       醫療方應有權及有理由終止契約。
       但請注意,就算欲暫停或終止治療,
      亦需幫病人處理至適合離開院所或轉診之暫時狀態
    (例如,被你動過的牙齒所產生之cavity,需以 caviton 或 IRM 暫時填充後,
       方可讓病人離去),千萬不要治療至半途,
      一氣之下棄病人於不顧,只顧爭執,
      那就本末倒置,自找麻煩了。

3. 為維持醫病關係和諧,針對此類問題,
      最好事前應告知、事中仍善意溝通,及事後不需惡言相向,
       但一切依法行事,卻不需得理不饒人,
      或許會讓原本的問題變得不再是個問題,而只是小插曲而已。

以上為老鄧意見,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