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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9

病歷十誡 -----前傳

病歷十誡 -----前傳

         牙科近年來越來越夯,甚至已躍昇第三類組前幾志願時,身為牙醫師的我們,面對如此怪象,不知該喜還是該憂,喜的是牙科越來越被國人認為是前途超級光明的一行,我們躬逢其時;憂的是,近年來牙科也越來越被一些民眾認為是一頭待宰的肥羊,油水不虞。
           全民健保開辦後,的確讓大多數民眾享受到了健保的方便與服務,健保局更是將其驕傲的政績,即所謂就醫「可親性」及「可近性」, 無時無刻掛在嘴邊而沾沾自喜。但醫療費用的可親,卻造成醫師專業與人命徹底廉價化,也徹底翻轉了民眾對醫療的認知、養壞了治病的胃口,而且健保局更沒想到,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便宜的健保,並非能與醫療品質優良畫上等號,大拍賣式的醫療更不過是流於廉價粗糙,反而合理的付出與支出才是永續的根本,絕非以民粹式的討好民眾,及集體式的剝削醫界,來成就健保「可親性」;就醫的「可近性」,雖可使民眾幾乎感受到便利商店式的醫療院所無時不存、無所不在(特別是都會區),但方便及選擇性多樣之餘,卻更讓病患在醫療商業化和醫療服務對價化的氛圍下,忘記了人與人相處應有的基本尊重以及醫病和諧的重要性,動輒怒罵威脅,小至掛號不順,大至醫療成效不如預期,都可以產生醫病糾紛。而兩者加成後所產生的化學效應,便是造就了病人覺得所接受的醫療應該「俗擱大碗」的假象,而其醫療過程理所當然應該無暇,醫療結果更是應該完美之錯亂。
           於是當洗牙後小至會牙齒敏感,大至竟然可以出現心內膜炎時,不問前因後果,一切只問賠錢與否,加上社會輿論總是未審先判,說醫師沒醫德、草菅人命,造成病人更覺得怕被醫師「欺負」,於是先大聲先贏,先告再說,已成現今社會之顯學;而醫師怕被告,採防衛醫療(defensive medicine),除防衛病人,更防禦自己,於是雙方都覺得會被對方迫害,醫病關係的對立於是更加嚴重,感性訴求與理性討論似乎已是種奢侈及遙遠的夢想。
         健保的實施改變、甚至扭曲了現今醫療的生態,於是原本醫療的藝術是根源於個別病人的需求及個別醫師的診斷上,但現今管理式醫療卻認為這些是過時、缺乏效率的,將之完全摒棄,工廠式的規則與制度開始盛行,肯負責的醫師愈來愈覺得挫折、失望,行醫的快樂原本來自於醫病之間關係的親密,及來自於醫學本身的挑戰性,現在這些全都不復存在。故發生醫療爭議時,最常聽到病人說的一句話便是,”我希望要的是一個道歉”(但卻沒說不要別的喔,更沒說要道歉是要拿來做什麼。),而且大部分的醫療爭執並非起因於誠實認錯或醫療失當,而是由於憤怒未獲得適當的抒解與醫病雙方溝通不良,本來完整、誠實及富同情心的說明,往往會比不完整、逃避、甚至不說明來的態度讓病人容易接受醫師醫療結果之不完美或錯誤,但由於我國並無像美國主要用在訴訟之「 I'm Sorry" Laws」,允許醫生向病人道歉,並在第一時間向病人說明可能之理由及改進方式,而可不必擔心法律後果。
           因此不論醫師是否真的有疏失或過失,也只好如常見的電影中台詞,“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日後的呈堂證供“般沉默不語,否則醫師的一句道歉,極可能是通往法院快捷之門。於是我們只能對病人說,”難過”、”遺憾”或”致意”,但絕不會出現”抱歉”、”對不起”及”我的錯”的用語,更只同意”補償”而非”賠償”。病人當然不滿意,不滿意醫師的態度、不滿意醫師的誠意及更不滿意醫師的”表示”,於是醫療爭議之門開啟,從協調、調解,最後便是訴訟,特別是”以刑逼民”。
         醫療爭議開始後,醫師醫療行為的一言一行,病歷可證明;醫師醫療行為的該為與不該為,病歷更可證明;醫師醫療行為的作為與不作為,也只有病歷可證明,因此前述所有病歷記載之規定與建議,重要性便不言可於喻。於是在面對於醫療訴訟時,病歷便是保護自己的證據之王,也許有醫師會認為真的照規定寫,哪有那麼多時間與必要,事實也是如此。時間看個人安排,必要則看個人認知程度,你覺得這病人也許會有需要,你就多花點時間,多寫一些;如果你覺得這種醫療行為較易出現爭議,那你也多花點時間,多寫一些,只不過當洗牙都可洗成被病人認為是導致心內膜炎之主因,而被求償數百萬時,就不知重要與不重要,必要與不必要之分界在哪裡了。也許有些聰明的醫師會分辨何者病歷是否需要詳載,更有些運氣好的醫師一直分辨的都是正確的,但如果自認為沒那麼聰明或運氣更沒那麼好時,或許乖乖並認份的寫清楚、說明白一份不會"輸”到用時方恨少的病歷,應是最好之明哲保身及安身立命之道。

        房地產界有句名言,「location, location , location」,對於醫療而言,應該便是「documentation , documentation , documentation」,故如何書寫一份讓他人可閱讀、可解讀及不被誤解的病歷,已是當前病歷書寫上一份重要課題。但很不幸地,由於健保給付的誘因下,大多數醫師還是習慣書寫所謂健保式的病歷,“寫少簡單可領錢”,但當病歷閱讀者,轉換成一般民眾或是司法人員時,此種“簡陋難懂漏洞多“的病歷,可能便會變成挖洞給自己跳的禍首。簡陋的只有結果沒有過程,難懂的只剩文字沒有內容,應記載不記載,該記載不記載,不該記載卻記載,漏洞百出的病歷,以使醫師自陷法律禁錮其中卻不知其嚴重性。因此請記得,在醫療訴訟當時,對法院而言,”沒寫等於沒做,寫了別人看不懂等於沒寫。“。因此對於醫師而言,當與病歷發生法律關係後(特別是刑法),它是你的“助力”還是“阻力”?是“文書”,還是“穩輸”?因此病歷有哪些是應記載,又有哪些記載習慣與方式更是應避免,方不致挖洞給自己跳呢?
        
          上篇文章介紹的是美國方面有關病歷書寫的問題,而接下來則是以我國法院有關病歷記載及書寫的判決,以連續十篇為各位介紹,「病歷十誡」,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