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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7

病歷,只寫你「手」,不寫你「口」






「我來過六次,結果我拿到的病歷只記載兩次,醫師我要告你偽造文書」,這是病人很常喜歡拿來威嚇醫師的一句話。也許你會覺得是笑話或者無聊,我怎麼可能偽造文書,但請記住,不管是不是,告你,是病人的權力,所以你要作的是,不要讓他有理由找你麻煩。



健保病歷≠病歷


由於實施健保,因此健保署有許多病歷記載的規定,如果未照規定書寫,你可能申請不到健保醫療費用,所以造成醫師錯覺,以為有取卡號或有申報費用的處置才需記載在病歷上,錯、錯、錯、錯、錯。

對於病歷,醫師要遵循的根本大法是醫療法及療法,它們規定只要執行醫療業務就要製作病歷,它們可沒說有取卡號才需記載病歷,沒取就不用記載。也就是說,只要你對病人有實質診斷或處置等醫療業務,你就必須記載在健保病歷或自費病歷上,與取卡號與否無關,因此就算是根管治療療程中之換藥或處置,雖然屬療程,不需取卡號,但該次處置過程仍須記載。



有來就要寫


許多病人可能因為之前處置不滿意或不舒服,沒約診或沒照約診時間突然跑來要求就診。此時各位醫師應該有所警覺,這些往往可能是醫療糾紛的藥引,不要輕忽或隨便應對及處置,更不要因為沒取卡號或收費,就當作沒這件事發生,錯、錯、錯、錯、錯。

只要病人一踏進診間,不管有無就診處置,只要是沒約診或照約診時間來,一定是他心裡對你之前處置覺得有問題或不滿意,當然不一定是你處置得不好,也不一定是你有錯,但卻是他有覺得有疑問或疑慮,此時要做的是,不管他有無進來診間處置,只要是他的問題,你的回答,你的處置,他的回答,如果可能請盡量記載詳細在病歷上,千萬不要「沒寫」,因為這就有可能是後續無謂麻煩的根源。



真的沒有寫


如果本來應該「有來就要寫」,但是你一忙忘記寫或以為沒取卡號就不用寫,千萬不要以為沒關係或沒事,錯、錯、錯、錯、錯。

可能發展如下,

ㄧ、被罰錢
病歷該記載沒記載,可能被衛生局開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被亂告
最常因為提供給病人的病歷複製本後,病人發現他來六次,結果你只記載三次,他心裡直覺就認為這醫師心虛偽造病歷,所以一心一意要告你偽造文書。

其實偽造文書罪,是指故意記載不實才會被論此罪,如果你是因為沒寫或漏寫病歷,通常可能不會構成刑法上偽造文書。但請注意,「可能不會」是指你被告以後,到了檢察官或法官那邊才會有的結果,也就說對病人而言,能告出有罪結果最好,告不成,告你就是手段,目的是讓你怕麻煩或怕上法院。因此「有來卻沒寫」,往往徒增病人想像及遐想空間,而且此時對病人再多的說明或解釋,他絕對不可能聽進去。


三、提不出
當你被告上法院,不論刑事或民事,法官要你提出證據,如果你「有來就有寫」,那麼在許多可能爭議的地方,你就提得出證據,因為此時的病歷就等於你的護身符,但萬一你「真的沒有寫」,那麼此時你所能提出的,就可能只是你的回憶與想像,除為你能提出證據證明你自己所說的話是真的,否則你通常會居於相對不利的地位及絕對不利的結果。



只寫你手,不寫你口



病歷是證據之王,也是最容易證明自己的護身符,醫師沒有病歷這項武器,面對爭議及訴訟時,你只能赤手空拳對付張牙舞爪的社會,但是請你記得,病歷「只寫你手,不寫你口」,用嘴巴說出來的病歷,不是病歷,只是故事,你的故事,除非你能證明它是真的,否則真的只會是故事,法官很難相信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