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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

公開≠公用, 引用臉書資訊一、二事




許多人在臉書的使用狀態設定為「公開」,但對於到底公開哪些?哪些公開可以引用?哪些就算公開也不得隨意引用?相信很多人不太清楚,今天就聽聽老鄧怎麼說

去年智慧財產法院一則幾乎確定判決(就是不得再上訴,結果確定的判決),被告將某FB使用者放在粉絲頁的照片,重製後拿去作為銷售某商品的廣告,對於此引用臉書設定為公開狀態的內容,重製後使用,第一審台北地院以被告重製、公開傳輸是經由臉書使用條款規範,而取得告訴人之同意,而宣判無罪,但上訴至第二審後,智慧財產法院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改判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定讞。為何有兩種完全不同判決結果,原因便出臉書「使用條款(即權利與義務宣告)」中,對於「內容」及「資料」兩者認定及使用上面。



臉書「使用條款(即權利與義務宣告)」



很多人使用臉書,但相信很少人去注意過這條款的內容,因此很多人常使用臉書設定之「公開」功能,但卻不知到底「公開」什麼?及「公開」就等於可以合法任意使用其內容嗎?讓我們先來看看這條款中一些與今日主題有關部份。



只有臉書有權使用你上傳資料


當你同意使用條款時,臉書便可依照第2條「分享您的內容和資料」的第1款,有權依照你設定合法使用你所上傳內容,「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智財權內容),將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 具體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使用您發佈在 Facebook 或與 Facebook 關聯的任何智財權內容(智財權授權)。當您刪除您的智財權內容或帳號,此智財權授權便宣告結束,除非您的內容已與他人分享而他們沒有刪除該內容。



「公開」是指你能公開存取或使用資料,不包括內容



使用條款第2條「分享您的內容和資料」的第4款指出,

「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相信很多人一讀完這款,便直覺認為沒錯啊,因為你登入臉書時已同意此條款,因此根據條文,只要狀態設定為「公開」,所有人便有權存取及使用你所公開的一切,也就是你自己已放棄著作權等相關權利。

但請你再仔細看一下這條文,雖然你公開你所發布的「內容」或「資料」時,但臉書只允許他人存取或使用你的「資料」,並沒有包括「內容」。「內容」與「資料」兩者差異何在?

「內容」與「資料」,定義出現在該條款第17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中,

17.3「資料」
意指有關您的事實及其他資料,包括用戶與非用戶和 Facebook 互動所採取的行動。

17.4「內容」
意指您或其他用戶使用 Facebook 服務所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你有感覺到兩者之不同了吧,這也是為何在2.4條文中,所謂存取或使用該「資料」,是指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而不是指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物。

小結


1. 臉書條款第2.1 條係約定臉書用戶所張貼、提供或分享有關智慧財產之「內容」,臉書用戶同意將之授權予臉書公司。

2. 臉書條款第2.4 條則約定當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則臉書用戶同意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

3. 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

4. 除非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有註記歡迎分享或轉載,否則還是以徵得發佈人之同意為上策。

5. 不要問我為什麼新聞上常見許多這類似乎違法事情,除非你像他們不怕告,故不怕,否則還是乖乖守法。

6.沒被告不代表合法,有時真的只是還沒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