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網站頁籤

2016/2/14

「毀」不當初


今天有位好朋友跟老鄧討論一個問題,
如果病人掛完號後,不想看了,
病人所填寫的病歷資料該如何處理較好?
病人如果想索回,可否可給病人?
或者還有無其他方式可適用?
經過老鄧與其討論後,得到以下心得,與大家分享。

有醫療行為後的資料才叫病歷

依照醫師法規定,
病歷是指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製作的資料,
而所謂醫療業務乃指醫療行為而言。

因此如果病人填完資料後,
醫師已經有醫療行為執行(例如診斷、處方用藥等),
則此時的病人所填寫資料,便已非單純為個人資料,
而是轉變成病歷。

既是病歷,便應優先試用醫療法,而非個資法,
所以院所有保存七年的義務,
病人無法及無權要求刪除、毀棄或取回。


相反的,如果病人僅單純填寫個人資料,
院所實際並未有醫療行為執行於病人
因此這份資料尚未轉變為病歷,
此時如果病人取消就醫,
這份資料就不適用醫療法,而僅需以個資法來探討。

個資法有當事人可要求刪除個資的規定,
但卻沒有規定其方式,
所以書面資料丟掉、撕毀、碎紙、歸還,法律沒說可以,
也沒說不可以,

因為法律要求可刪除的目的,就是為了個資不外洩
所以不管任何方式,
院所需以減少自己將來需舉證自己沒外洩的困擾,
為最高指導原則。



因此老鄧建議方式、順序如下:

1. 註記作廢字樣或劃x記號

病人要求刪除個資時,
最簡單的方式便是在個資上蓋上或用紅筆寫上大大做廢,
或者畫個大xx,以示該份資料非屬正式文件。

2.當病人面撕毀、碎掉,並拍照留存

如果病人不放心,那便可選擇當著病人面
撕毀或碎紙機碎掉,並拍照留存。
但此時還是會有個問題,撕毀的個資,很難保證病人不會擔心,被撕毀的資料可能會被拼湊而再利用,
因為別忘了,
個資法會賦予當事人刪除個資的權利,
最大的目的便是保護及確認個資不外洩。

3.將「屍體」歸還病人

當病人的個資已被做記號、撕毀且拍照證明後,
病人如果還是不放心或者直接要求歸還個資時,
因為該份資料不屬醫療法的病歷,
鄧此時的建議是,病人既然有疑慮,
為免節外生枝及不必要的困擾,
可以將「屍體」歸還病人。

但請記得所歸還的是,
已,經過前面1.2.步驟的屍體,
盡量不要直接歸還最初資料,
已減少不必要之後續麻煩。

4.簽名留念

真的進行到3之步驟時,
那就絕對不要忘了最後這步驟,
請病人簽收,簽收的目的,
是為釐清診所已無保有其任何個資,
並證明病人已取回自己之原始資料,
因此日後他的資料如有外洩,
至少診所才有可舉證之證明資料。


一定會有醫師說,不過就是填個資料,然後不想看,怎會需要這麼麻煩。
老鄧還是老話一句,
在這網路時代,沒有麻不麻煩的事,
只有別人有沒想要不要你找麻煩,
如果自己想省麻煩,
就讓自己事前麻煩一小點,或許可少掉日後一大堆麻煩,
否則「毀」不當初,就真的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