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網站頁籤

2015/5/17

報稅季節來了,別忘了 -------- 收「據」,不是收「拒」

報稅季節來了,別忘了
-------- 收「據」,不是收「拒」

           每次見到北市或新北市牙醫刊登許多診所因為收據問題,被衛生局裁罰警告或罰鍰,心中怎是覺得這些規定白紙黑字寫在那裡,到底是牙醫師有問題,還是衛生局有問題呢?要不然大家被罰不怕嗎?更且為了個小小收據,有時診所除得面對衛生局外,還得面對健保署、稅捐處或國稅局,所以依法好好開個收據,也許可替自己省掉很多行政負擔及被病人找麻煩的機會。老鄧今天就來談談,法律明文規定的收據。
一、老鄧看的法
(一)收據目地
         醫療法第22條立法理由明確表示,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本即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無待病人之要求,因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及減少醫病糾紛,而非單以便利民眾報稅為考量。
   (
二) 規範內容
         依據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釋規定其原則有三點:
1. 不論住院或門診病人,請依照現行健保申報項目,分列健保與自費項目列印收據。
        因此針對收據部分,依98年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印之「全民健康保險民眾權益手冊」指出,當病人看完病後或出院時,診所或醫院需提供「繳費收據」、「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與「藥品明細」三種單據。其中「繳費收據」明細應包括「健保申報項目」及「自費項目」兩項費用與健保IC卡就醫序號。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此收據可做為列舉扣除額的憑證;健保IC卡就醫序號則可瞭解個人當年度門診次數,並防止健保IC卡被誤刷。

2. 健保差額自付或健保不給付部分,單價在1000元以上者,應在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時載明名稱、單價或於收據上列印明細。

        這是目前衛生局在積極督導與查核的重點項目,因此,針對健保差額自付或健保不給付部分,單價在1000元以上者,應在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時載明名稱、單價或於收據上列印明細。也就是說,院所對於自費超過1000元整之病患,開立收據時其明細記載方式,可選擇
(1)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書並於其上載明名稱、單價,或者
(2) 於收據上列印明細
          以二擇一方式辦理,呈現自費內容,其目的係考量兼顧醫療機構之經營成本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期有效減少醫病雙方關於自付費用方面之爭議,而非以攏統方式(如植牙共8萬元等)呈現自費金額,剝奪民眾知的權力。

3.如民眾在參考格式項目以外需要費用明細表,得向醫療院所查詢,醫療院所不得拒絕提供。
   病人如對於院所依照衛署提供收據格式仍有需要更詳細之收費明細時,
   院所在有提供病人知的權利之義務,不得拒絕提供。

(三) 開立時點
1.「按次」、「即時」開立,
       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收費金額醫療費用。也就是說診所對於多次程序之醫療療程,雖每次皆有收取費用,但若於療程結束後,才開立一張總金額之收據,依法仍屬診所未「按次」、「即時」開立收據之事實認定。

2. 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
     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3.「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收據」
     另外若就算是取得病人同意捨棄每次看診後隨即開立的作業方式,而將一年份的收據明細一次開立,於年度報稅列舉醫療費用,所開具整年度醫療費用總額應為「醫療費用證明」,而非「醫療費用收據」(收據應於當次就診時發給)仍屬違反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

(四) 格式
       只可比衛福部公告詳細,不可比它簡略。除非醫療機構所提供收據之收費項目,已較衛生署所訂之參考格式更為詳盡,否則皆須應以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釋之收據格式辦理,但若所採之格式較衛生署之格式粗略,便應以衛生署之格式所列項目於以修正。

(五) 按次連續處罰
        收據必須按次開,連罰都是按次罰,違反醫療法第22條者,依同法第101條規定,會先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請記得他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喔。
        如發生地在台北市,則依「台北市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罰方式為,第一次處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第二次處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處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三萬元至五萬元。

(六) 印花稅
1. 「健保申報項目」及「部份負擔」係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或規定民眾需自行負擔之項目,無須貼
        用印花稅票。
2. 掛號費、自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3. 「自付費用項目」總金額若逾25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現行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四,1000元收據須
        貼4元印花稅票,250元須貼1元印花稅票),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向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申請
        印花稅彙總繳納。

二、老鄧的看法
1. 依法行政,行政依法
           還是老話,民眾知的權力與能力,與日俱增,近日全聯會亦接獲許多民眾投訴,診所未據實開立收據(當然最主要還是自費收據的問題),因此依法開立收據,對牙醫師來說是件不能忽略的事。當然相信會有許多牙醫師對依法開立收據這事,有滿肚子的苦水,及滿大腦的理由,但是就像之前說過的,網路世界無遠弗屆,而且法規範就擺在你眼前、病人眼前及律師眼前,到底是你要先用,還是他們要先用,那就看個人智慧了,因為畢竟收了費用就要給「據」,而非收了「拒」絕給。
2. 「法、理、情」vs「情、裡、法」
             雖然法規範如此,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法理情,情理法,不同人用起來順序不同,結果可也就不同。
          當面對可能發生醫療爭議時,當下牙醫師自己在檢視該案件之性質與結果時,所為之醫療過程與結果有無疏失或過失時,首先應考慮適法或違法與否,當確認或可能無違法時,才能嘗試對這無違法之虞的醫療結果論之以理,告訴自己是否做得有道理,無理可論時,最後才考慮以情感來告訴自己,自己的行為是為了病人好。千萬不要每次遇到爭議事件,許多牙醫師一開始先找的理由總是為他是病人好,再來便是他是有根據的或有理論基礎的,最後不得已才考慮或諮詢自己有無違法,真的,這只會讓自己錯失第一時間解決問題的機會。
              但如果是與病人溝通過程,則應相反,先動之以情,告訴病人該醫療結果是真的為他考慮才如此,效果未彰時,再考慮曉之以理,對他說明牙醫師這樣做所認為的道理,最後情理無效,才跟病人論法。千萬不要顛倒,說服自己過程「情、理、法」,對待病人則「法、理、情」,那真是火上加油,一發不可收拾。
法理情,情理法,不同順序,不同結果,
相信開立收據,也會適用,聰明的你,一定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