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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自費最大,但不是自大,更大不過法律

           最近網路在討論一個問題,「患者到診所跟醫師說要植牙,要求醫師費用內含電腦斷層掃描費用,醫師也答應了,所以先3D檢查.結果患者跑了沒去原診所植牙。然後又跑到影像中心要求取得影像資料。拍攝費用付錢的是醫師,然而影像是患者,在權利上該如何處置?」。
        相信大家看到這個狀況,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與os,老鄧也不例外,但老鄧想談談的是法,及針對該文討論中,有些醫師的意見,老鄧不同看法的地方,跟大家交換意見。
       類似問題在老鄧之前有篇「自費最大,所以照的片子算病人的嗎?」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00988413247619&id=981945941818533&hc_location=ufi
可提供大家先參考,內容相關部分就不再重複。這次則針對一些細節再作補充解說。

ㄧ、病人沒付錢≠醫療契約不成立
   1. 醫療契約與一般私人買賣交易契約不同,不以是否先給付報酬為前提。因此本例中之情況,雖然後來病人沒有付錢及爽約而未前來就診,只產生病人與醫師之間,針對植牙部分債務不履行之關係,但對於之前之診查或診斷之醫療契約是存在的,絕非與病人間完全無醫療契約存在。
    2.既然契約存在,便須有醫療紀錄(不論自費或健保),因此不可因病人未付錢或之後約診未就診,而銷毀或刪除其所有就醫資料,或者否認病人前來就診之事實。

二、病人要求影像複製本之情況

(一) 在診所拍攝
     1. 已付費
       病人有取得自己病歷資料的權利,所需費用則由診所自行決定。
     2. 欠費
       病人有要求複製本之權利,但前提是已履行與診所之間債務關係為前提,否則診所有權暫時拒絕其要求,待至繳清相關費用為止。

(二) 非在診所拍攝
    1.影像費用內含於療程費用
       病人前來就診,經醫師診察後,開立醫囑,請病人前往影像中心攝錄影像,此時影像之資料當然為病歷一部分,病人只要履行與醫師合議之自費契約費用,便有權要求取得影像複製本。
    2.影像費用未內含於療程費用
       病人經醫師診斷後,因診所未有相關設備,為診斷與治療所需,經開立醫囑前往影像中心拍攝,此時病人雖繳交影像費用於影像中心,但其所拍攝之資料,為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所需,依法所有權仍歸屬診所,但病人有權要求取得複製本,其複製費用則依診所規定(老鄧建議數位檔案複製成本不高,診所可考慮不收)。

 (三)影像中心
     1.如經診所開立醫囑之攝影資料
     (1)一律透過院所交付
       只要是經診所開立醫囑而前來攝影之資料,無論病人是否付費給診所或影像中心,因其為病歷一部分,故影像原件所有權屬診所,病人如要求複製本,需向診所要求後方能取得,避免直接交代病人至影像中心拿取影像,不論院所是否口頭或書面交代影像中心。

      (2)影像中心無權擅自直接交付
       影像中心絕對無權擅自直接交付病人複製本(不論有無收取複製費用),否則會有違反醫療法洩漏病人病情之虞。另外亦不可為避免重複收費,因此請病人付影像的費用,收到費用之後影像給他,然後再退還費用給原診所。

     2.病人未經診斷而直接前往影像中心拍攝影像
       這時拍攝資料當然屬病人,就算日後帶此數位資料前往就診,醫師參考完後亦須歸還病人。但一般院所對於病人自行帶來之影像資料,在就醫診斷或需手術時,仍會希望病人再次拍攝,藉以確認目前病症,畢竟不論是在診所或影像中心拍攝,其影像之交付多不會透過病人,藉以確認影像之準確性及降低其不確定性,更可避免不必要之醫療爭議。

 三、民法上所有權不是最大
     
       法律有其位階適用順序,基本上特別法(例如醫療法)其法律位階大於普通法(例如民法所有權),因此當一行為結果須同時適用兩項法律時,民法便需退讓,這也是為何病人一直主張錢是他付的,結果病歷、影像、切片標本或者檢體,卻不屬於病人的原因。如果無法理解這原因,鬼打牆的過程會有機會重複上演,如果院所想省麻煩,或許可以考慮直接在診所公告類似內容,讓病人了解及接受,本診所一律依法行事,因為自費雖然最大,但不是自大,更大不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