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語還休,卻道天涼好個休!談一例一休
趕在年底前修正了勞基法,老鄧幫大家整理了一下修法內容,提供大家參考,其中主要有主要有實施「一例一休」、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提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等項目,以下針對106年修法後有關勞工部分,說明如下,
ㄧ、工資
基本工資 時薪133元, 月薪21009元
二、工資清冊
勞工工資清冊,增列需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包括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因為舊法只規定「工資計算項目」而無明細,這部分需注意。
1.正常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未特定一定是星期六,但一定需以天為單位計算喔)。
2.四周變形工時
(1)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
(2)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也就是透過班表調整,
三、放假的問題
(ㄧ)例假及休息日
1.正常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未特定一定是星期六,但一定需以天為單位計算喔)。
2.四周變形工時
(1)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
(2)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也就是透過班表調整,
不一定休假日一定得與例假在同一週出現。
(二)休假日
國定假日改為全國統一,即從現行19天刪減7日為12天,和公務員相較多一天勞動節。亦即,明年起將減少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這7天勞工不能再放。
(三)特別休假
1.天數
(1).六個月≤ 工作期間 < 一年 3日。(新增)
(2). 一年 ≤ 工作期間 < 二年 7日。(新增)
(3). 二年 ≤ 工作期間 < 三年 10日 (舊法7日)
(4). 三年 ≤ 工作期間 < 五年 14日/年(舊法10日)
(5). 五年 ≤ 工作期間 < 十年 15日/年(舊法14日)
(6). 十年 ≤ 工作期間 15日/年,+1/年,最多30日/年
2.計算方式
(1) 106.01.01起,僱主就須依新法給假,例如,前年到職的勞工,
目前年資滿兩年,原享7天特休假,新法增為10天,
因此106年元旦起,勞工就可多請這3天。
(2)依法特休假的「年資」就是以勞工到職日做為計算基準。
若有勞工於今年6月28日到職,則明年元旦起因年資已超過半年加上新法生效,
元旦當天他就應享有3天特休假。
3.未休完特休,不能遞延,需發給工資
原本《勞基法》母法中並未規定特休假未休完的處理方式,但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發布解釋函,如因勞工個人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也就是俗稱的「特休假歸零」。
但新法強制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原來的日薪+加發1天的日薪=原來日薪的2倍),而在新舊過渡期,會有部分勞工因來不及休畢多出天數,僱主須直接加發工資。
4.安排方式
原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協商調整 。
1.休假日、例假、特別休假,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未變
2.休息日加班(需算入每月加班最多46小時內)
(1)經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2) 工時計算
0 < 工時 ≤ 4hrs 4hrsr計算
4hrs < 工時 ≤ 8hrs 8hrsr計算
8hrs < 工時 ≤ 12hrs 12hrsr計算
(3)休息日加班費
a. 0 < 工時 ≤ 2hrs , 時薪x 4/3 x 2hrs
b. 2hrs < 工時 ≤4hrs , 時薪x 5/3 x 2hrs
c. 4hrs < 工時 ≤ 8hrs , 時薪x 5/3 x 6 hrs
d. 8hrs < 工時 ≤ 12hrs , 時薪x 5/3 x 10hrs
ex. 休息日上班時數
時數 加班費
2-4hr a+b
5-8hr a+c
9-12hr a+d
假設有勞工月薪3萬6千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除當天原有薪資1200元外,加班費規定為 150×4/3×2+150×5/3×6=1900元,休息日上班一天便可領1200+1900=3100元。
(4)可否以補休方式抵休假日
官方說法如下,修法雖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未規定休息日加班費折成補休是否仍應依比率換算。勞動部官員說,政府立場是僱主未經勞工同意就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僱主就沒有談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加班費。新法也規定,僱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106年起從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增加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ㄧ)週休二日
一週乾脆只挑五天營業(不一定只能
休六、日),如此都沒問題,但請注意,休假日只要有上班,就算只上一分鐘,都算侵犯休假日需休假之規定,而不是得上滿八小時才算侵犯勞工休假權。
(二)照舊不變
只要你願意付休息日八小時,共1+1/8 x 4/3 x 2+1/8 x 5/3 x6共的薪資,那也可以。
(三)增加兼任或計時人員
可考慮增加工讀生或計時人員來分散工時,降低正職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支出。
一例一休的確增加院所營運成本,但不管如何修法,總希望能顧及勞資雙方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我相信真的很難,但每項政策實施若未考量真正社會存在問題及因素,所能解決的問題必定不是最大化,不管怎麼休,最好欲語還休,能道天涼好個秋。
4.安排方式
原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協商調整 。
三、加班費
1.休假日、例假、特別休假,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未變
2.休息日加班(需算入每月加班最多46小時內)
(1)經勞資會議,勞工同意。
(2) 工時計算
0 < 工時 ≤ 4hrs 4hrsr計算
4hrs < 工時 ≤ 8hrs 8hrsr計算
8hrs < 工時 ≤ 12hrs 12hrsr計算
(3)休息日加班費
a. 0 < 工時 ≤ 2hrs , 時薪x 4/3 x 2hrs
b. 2hrs < 工時 ≤4hrs , 時薪x 5/3 x 2hrs
c. 4hrs < 工時 ≤ 8hrs , 時薪x 5/3 x 6 hrs
d. 8hrs < 工時 ≤ 12hrs , 時薪x 5/3 x 10hrs
ex. 休息日上班時數
時數 加班費
2-4hr a+b
5-8hr a+c
9-12hr a+d
假設有勞工月薪3萬6千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除當天原有薪資1200元外,加班費規定為 150×4/3×2+150×5/3×6=1900元,休息日上班一天便可領1200+1900=3100元。
(4)可否以補休方式抵休假日
官方說法如下,修法雖將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未規定休息日加班費折成補休是否仍應依比率換算。勞動部官員說,政府立場是僱主未經勞工同意就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僱主就沒有談的空間,一律要發給加班費。新法也規定,僱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四、罰則
106年起從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增加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一例一休因應之道
(ㄧ)週休二日
一週乾脆只挑五天營業(不一定只能
(二)照舊不變
只要你願意付休息日八小時,共1+1/8 x 4/3 x 2+1/8 x 5/3 x6共的薪資,那也可以。
(三)增加兼任或計時人員
可考慮增加工讀生或計時人員來分散工時,降低正職人員休息日加班費支出。
一例一休的確增加院所營運成本,但不管如何修法,總希望能顧及勞資雙方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我相信真的很難,但每項政策實施若未考量真正社會存在問題及因素,所能解決的問題必定不是最大化,不管怎麼休,最好欲語還休,能道天涼好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