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藥你會打,打麻藥病歷你會寫嗎?
打麻藥是身為牙醫師天天必須進行的醫療行為,我們從在當學生開始,便開始學習麻藥注射的一切學理與操作,但似乎沒人教過我們,打完後病歷怎麼寫,才會保護我們減少法律上的不必要的責任,這次就再來看看老鄧怎麼給個說法。
全聯會曾在期刊物上有提醒及建議,有關拔牙之麻醉記載,
「Local anesthesia( block right inferior alveolar nerve, lingual n. and buccal nerve) with 2﹪Xylocaine with epi. 3.6 ml」,簡單版則直接記載為「Local anesthesia」,另外某醫學中心口腔外科在其繼續教育中則建議麻醉記載的方式為,「2ml lidocaine infiltration」,兩者就醫學角度看起來都沒什麼大問題,但是對於法律而言,總是好像缺點什麼?
「Local anesthesia( block right inferior alveolar nerve, lingual n. and buccal nerve) with 2﹪Xylocaine with epi. 3.6 ml」,簡單版則直接記載為「Local anesthesia」,另外某醫學中心口腔外科在其繼續教育中則建議麻醉記載的方式為,「2ml lidocaine infiltration」,兩者就醫學角度看起來都沒什麼大問題,但是對於法律而言,總是好像缺點什麼?
ㄧ、鑑古知今
在拔牙成植物人一案中,一審判賠1千多萬,二審最後醫師勝訴,不需賠償,三審裁定上訴駁回。雖然最後結果有驚無險定讞,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拔牙時,是否因為麻藥有無注射進血管而造成植物人之可能多所著墨,亦是牙醫師被要求自己舉證之要點。因此當面對類似問題,此案例所討論麻藥注射過程之記載方式,有兩點在病歷書寫時,值得大家參考與注意。
(ㄧ)、注射之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
該案一審認為,「····注射之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是最重要關鍵,但系爭病歷並無記載,則就本件民事訴訟而言,被告就其不完全給付之無可歸責性,應舉證證明被告並未將系爭麻醉注射劑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並無不當。惟被告就上開待證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本院無從產生信其為真實之蓋然心證,因此該等待證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即應歸屬於被告本院自不能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在二審時法官亦再提到「···· 習慣上口腔局部麻醉注射未必會做回抽,且注射器亦未必有回抽裝置,病歷上鮮少見有記載。注射之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才是最重要關鍵。」。
一審法官要求醫師證明有回抽,但除非病歷已記載,否則實難還有任何舉證可能,但二審法官卻認為,有比回抽與否更重要之待證事實,乃是注射之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因此當施行麻醉時,就算未載明回抽與否,請各位醫師病歷除了記載注射麻藥之種類,並應得記載注射時間長短及劑量,例如該案之病歷記載為,注射Lidocaine 麻醉劑3%(1:25,000 epinephrine腎上腺素)0.8cc/min or 3.6cc/2min,萬一當真有需要醫師舉証,萬一沒寫回抽,至少便可藉由此記載證明牙醫師對於注射時間及劑量已有所衡量,也就是有盡相當麻醉注射之安全注意義務。
(二)、不要所有麻醉皆記載 block anesthesia
由於早期健保給付之審查標準,如果口腔麻醉未寫 block anesthesia皆不給付,因此造成醫師就算做的是infiltration,卻一樣在病歷記載block anesthesia的習慣,健保是領到了,但請小心,有時這卻會害你陷入挖洞給自己跳的困境。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如上述,要求醫師舉證未打入血管,醫師無法舉證,因而敗訴;但二審時,法官接受醫師一方提出由於醫師在病歷中記載其麻醉方式為infiltration,並指出該種注射方式不易注入血管之證據,加上其他因素(因送急診時,該病人雖昏迷,但心跳數率並增加,故認為應並未打入血管)而免除了醫師需舉證麻藥未打入血管之不可能任務(除非病歷有記載回抽),「····本件依乙○○系爭病歷「94.4.1治療:#38牙齒急性齒髓炎,5:02PM處理/一劑Lidocaine 麻醉劑3%(1:25,000 epinephrine腎上腺素)頰舌浸潤(infiltration)麻醉」之記載,尚難認陳XX有將系爭麻醉劑注射入乙○○血管內之情形。···」。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如上述,要求醫師舉證未打入血管,醫師無法舉證,因而敗訴;但二審時,法官接受醫師一方提出由於醫師在病歷中記載其麻醉方式為infiltration,並指出該種注射方式不易注入血管之證據,加上其他因素(因送急診時,該病人雖昏迷,但心跳數率並增加,故認為應並未打入血管)而免除了醫師需舉證麻藥未打入血管之不可能任務(除非病歷有記載回抽),「····本件依乙○○系爭病歷「94.4.1治療:#38牙齒急性齒髓炎,5:02PM處理/一劑Lidocaine 麻醉劑3%(1:25,000 epinephrine腎上腺素)頰舌浸潤(infiltration)麻醉」之記載,尚難認陳XX有將系爭麻醉劑注射入乙○○血管內之情形。···」。
雖然目前健保已無要求就算浸潤麻醉(infiltration)一定得記載為阻斷麻醉(block anesthesia )之審查規定,但仍有許多醫師還是習慣病歷一律記載阻斷麻醉,或是乾脆由電腦直接設定所有麻醉申報一律以阻斷麻醉記載方式呈現。在此誠心建議各位醫師還是據實際記載,說不定哪天真會幫了自己一個大忙。
二、知今鑑未來,老鄧的建議
當在麻藥注射時可分為兩情況
(一) 需注射阻斷麻醉時,
1. 最好加記載「回抽」。
2. 真的沒記載,也請針對時間劑量註明。
「3.0 c.c ./2mins , 3% Lidocaine(1:25,000 epinephrine)block anesthesia」
(二) 需注射浸潤麻醉時,
1. 不要一律只寫成阻斷麻醉,請依實際注射方式記載。
2. 可能還是盡量多載明「回抽」。
3. 時間及劑量一定要記載。
「1.0 c.c ./ 1min , 3% Lidocaine(1:25,000 epinephrine)infiltration anesthe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