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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家屬討誠意
又是一件善用家人生病討誠意的案例。
本案有件很重要的事實,便是告知的對象問題。
不論依照目前任何法令,皆是以本人為優先,當然前提是本人有意思能力。至於其他家屬在法律上並無告知之義務,但還是老話,不管用了任何方法告訴當事人,病歷請記載,否則如本案般,你說有告訴病人本人,萬一病人已死亡,這下舉證責任,便只剩你的病歷可幫自己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10/68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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